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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在民法上之意義為何?
(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代理
(D)侵權行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一晌貪歡 小六上 (2014/08/01)
A無因管理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Litten She 大一下 (2014/10/12)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37.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在民法上之意義為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