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立法理由: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及功能均不相同,為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兼具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32 兼有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得選擇申領幾項執業證書?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