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 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 者,則不在此限。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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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 C(0), D(0), E(0) #2422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