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或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為增加廠商競爭,則不在此限。(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