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16 條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43「鐵路法」第十六條規定,鐵路興建時,若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