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3 條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100萬~500萬罰緩
44「鐵路法」第三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