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 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關係人」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前述法條之「關係人」包括:
(A) 父母
(B) 成年子女
(C) 未成年子女
(D) 配偶
(E) 同一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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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9), B(343), C(945), D(1117), E(187) #579232

詳解 (共 2 筆)

#824842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42
0
#831018
本人
配偶
未成年子女
2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9319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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