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
(B) 憲法法庭不宜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D) 未參與憲法法庭辯論之大法官仍可於庭後參與評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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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8), B(111), C(477), D(77), E(0) #579213
統計: A(1608), B(111), C(477), D(77), E(0) #579213
詳解 (共 7 筆)
#85203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4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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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33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A)第20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B)第23條: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前項搜索、扣押及調度司法警察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C)(D)第24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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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271
(A)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
(B) 憲法法庭不宜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第 26 條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經言詞辯論之案件,其裁判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之;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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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746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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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737
A)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
(B) 憲法法庭不宜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始得為之
(D) 未參與憲法法庭辯論之大法官仍可於庭後參與評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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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887
c的話,是需要多少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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