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法庭不宜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B)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
(C)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D)未參與憲法法庭辯論之大法官仍可於庭後參與評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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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93), C(56), D(6), E(0) #1528699

詳解 (共 1 筆)

#1643360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A)第二十三條  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B)第二十條    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者     (正確)

(C)第二十四條  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D)第二十四條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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