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辨、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之精神之重要基本人員。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解釋之要旨?
(A)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B)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之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C)集會遊行法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許可,係以法律課予人民應遵守之義務,屬平衡社會公益之必要
(D)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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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38), C(113), D(26), E(0) #1528706

詳解 (共 1 筆)

#7228845
釋字第718號:
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A)

集遊法第 8 條第 1 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之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第 9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12 條第 2 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期間之規定,均違反比例原則(B)(C)不符憲法第 14 條保障集會自由意旨(D),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 445 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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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釋字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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