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憲法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係本於主權在民理念,為實施民主政治以促進思辯、尊重差異,實現憲法兼容並蓄精神之重要基本人權。下列敘述何者並非該解釋要旨?
(A) 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以集體行動之方式和平表達意見,與社會各界進行溝通對話,以形成或改變公共意見,並影響、監督政策或法律之制定
(B) 集會遊行法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申請許可,係以法律課予人民應遵守之義務,屬平衡社會公益之必要
(C) 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D) 集會遊行法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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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881), C(476), D(450), E(0) #654732
統計: A(113), B(2881), C(476), D(450), E(0) #654732
詳解 (共 4 筆)
#936786
集會遊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及同法第9條第1項但書與第12條第2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14條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本院釋字第445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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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349
(B) 集會遊行法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申請許可,係以法律課予人民應遵守之義務,屬平衡社會公益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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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369
(B) 集會遊行法規定偶發性集會、遊行,仍須事先申請許可,係以法律課予人民應遵守之義務,屬平衡社會公益之必要
-違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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