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
(B)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予以監聽、錄音,尚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
(C) 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D) 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7), B(4116), C(282), D(408), E(0) #654735
統計: A(57), B(4116), C(282), D(408), E(0) #654735
詳解 (共 2 筆)
#1088928
不問是何情況直接弄,已違反比例原則
22
1
#5689061
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律師接見受羈押被告時,有同條第二項應監視之適用,不問是否為達成羈押目的或維持押所秩序之必要,亦予以監聽、錄音,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不符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使依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前開羈押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一日起失其效力。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