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9號解釋,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依現行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
(B) 姓名文字讀音會意不雅,屬於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
(C) 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得申請改姓
(D)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得申請改姓或改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7), B(178), C(440), D(2898), E(0) #654740
統計: A(427), B(178), C(440), D(2898), E(0) #654740
詳解 (共 10 筆)
#1024398
D選項,只能改名,不可改姓才對
12
0
#1063487
三讀修正通過姓名條例----特殊原因等放寬---改名三次2015-5-5
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未來姓名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放寬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再者,被認領者、或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源自新聞
6
0
#1278012
thx 6F
4
0
#1071458
自公布日(104/5/20)施行!(當日起算第3天)。
3
0
#6299813
A的「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早在民國90年就已經修法刪除了,出題者是在搞笑嗎?這個選項才是釋字的核心吧……。
ㅤㅤ
立法理由如下(九十年六月一日):
司法院釋字第三九九號解釋認為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命名文字字義是否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在認定上含有主觀因素,為尊重當事人意願及避免爭議,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經主管機關認定」等字。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