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針對「都市更新條例」認為有部份條文未符合憲法之要求或意旨。在該解釋文中所列舉有違或不符憲法意旨者包括:
(A) 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B) 與憲法要求之法律保留原則不符
(C) 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居住自由之意旨
(D) 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表達自由之意旨
(E) 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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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1), B(349), C(1007), D(141), E(1078) #579233
統計: A(1071), B(349), C(1007), D(141), E(1078) #579233
詳解 (共 5 筆)
#831041
都市更新條例
程序、居住、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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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957
釋709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前段(該條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將原第三項分列為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未規定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使利害關係人得到場以言詞為意見之陳述及論辯後,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上開規定均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上開違憲部分,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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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398
看到都更一定要直接聯想到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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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434
條例也是法律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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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995
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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