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依建築師法之規定,下列不得充任建築師的原因消滅後,仍不得依建築師法之規定,..-阿摩線上測驗
2F allen_chou86 國三下 (2020/09/28)
建築師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 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