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58 依據家庭教育法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教育明定的範圍? (A)親職教育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