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8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使用A 屋。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勝訴,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下級審法院對本訴訟無管轄權。試問下列有關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17/03/29)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看完整詳解
3F
好期待(已上榜) 研一上 (2017/11/29)

本題乃違背專屬管轄

固然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17)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X)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X)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X)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O;自為裁定移送)

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無爭執的不動產物權訴訟,方有專屬管轄的適用,例如基於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的各種訴訟均屬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如係涉及不動產所有權有無的紛爭者,例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則應適用10條2項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民法 第 767 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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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鍾德芬 小四下 (2022/02/25)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X)

說明:&10(I)專屬+&452(I)但書+&469(3)後段=當然違背法令+&452:上訴(III)合法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X)

說明:確實違背&10(I)=違背公益+專屬 效力大於 應訴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X)

說明:應發回該專屬法院(高雄地院),不是發回(II)審=>(II)審又不是專屬管轄法院發給他沒用!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O)

說明:(III)審&481準用&452(II),用判決--跳審級--直接發回(I)審=高雄地院

58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