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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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17/03/29)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 452 條 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看完整詳解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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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2/17)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X) 民法 第 767 條 (所有權之保護-物上請求權)所... 查看完整內容 |
5F 鍾德芬 小四下 (2022/02/25)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X) 說明:&10(I)專屬+&452(I)但書+&469(3)後段=當然違背法令+&452:上訴(III)合法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X) 說明:確實違背&10(I)=違背公益+專屬 效力大於 應訴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X) 說明:應發回該專屬法院(高雄地院),不是發回(II)審=>(II)審又不是專屬管轄法院發給他沒用!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O) 說明:(III)審&481準用&452(II),用判決--跳審級--直接發回(I)審=高雄地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