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A)以所獲基金信用評等等級或 市場風險報酬之基金評等為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 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用評等或基金評等之性質或意義、資料來源
(B)於基金銷 售文件中,標明已備有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或投資人須知及可供索閱之處所或可供查 閱之方式
(C)銷售文件中有提及投資人直接應付之費用(含手續費前收或後收型基金之申購 手續費、基金短線交易應付之買回費用或其它費用等)時,清楚標是收取方式;以及揭示 『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境外基金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中查詢。』之相類資訊
(D)申購手 續費屬後收型之基金,以免收申購手續費為廣告主要訴求,且未揭露遞延手續費之收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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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41), C(103), D(1397), E(0) #1911390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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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營業活動時,得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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