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司法院大法官對於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的理論,歷年來陸續修正,目前係採下列何種理論?
(A)特別權力關係
(B)特別契約關係
(C)公法上職務關係
(D)公法上指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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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1), B(157), C(2606), D(21), E(0) #131868

詳解 (共 4 筆)

#847838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 選擇職業之自由,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與第六三四號解釋在案。國家與公務員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 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三三號、第五九六號與第六一八號解釋足資參照。公務員離職後 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雖已終止,惟因其職務之行使攸關公共利益,國家為保護重要公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課予特定離職公務員於一 定條件下履行特別義務,從而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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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公務人員自就(到)職之日起n,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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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3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3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637)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7年2月22日

解釋爭點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違憲?

解釋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益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理由書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有從事工作及選擇職業之自由,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與第六三四號解釋在案。國家與公務員間具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員依法享有身分保障權利,並對國家負有特別義務,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即因此受有相當之限制,本院釋字第四三三號、第五九六號與第六一八號解釋足資參照。公務員離職後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雖已終止,惟因其職務之行使攸關公共利益,國家為保護重要公益,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度內,以法律課予特定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條件下履行特別義務,從而對其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尚非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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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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