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有關存局候領郵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存局候領郵件應於封面寫明收件人姓名、電話、寄達地郵局及「存局候領」字樣
(B)存局候領郵件之收件人姓名,書寫簡略、不全或用數碼或其他約定之記號者,不予收寄;其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由原寄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C)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
(D)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一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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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824), C(1793), D(9090), E(0) #428978
統計: A(284), B(824), C(1793), D(9090), E(0) #428978
詳解 (共 7 筆)
#716379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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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36
188 條及188之一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2個月為限 不是一個月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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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876
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 存局候領之國際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免付保管費。逾期者,除函件免付費外,其他郵件比照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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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749
郵務營業規章第18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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