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2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二號之解釋,學校之學生遭到退學處分時:
(A)祇有校內申訴管道可資救濟
(B)須視各校如何規定
(C)依據「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無法請求救濟
(D)除校內申訴管道外,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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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02), C(56), D(5144), E(0) #78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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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382號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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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82 號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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