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8 條(保險費率及眷口數) 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及保 險費率計算之;保險費率,以百分之六為上限。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59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及其每一眷屬之保險費率百分比上限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