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雖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B)為保障乙之聽審請求權,第一審法院於為假扣押之裁定前,應使乙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C)假扣押裁定應於確定後,始得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
(D)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予以廢棄者,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即喪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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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8), B(44), C(24), D(45), E(0) #1385955

詳解 (共 2 筆)

#1648443

(A) §526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B) 避免債務人獲悉聲請事由有所準備,為達假扣押之目的,通常未通知債務人陳述或辯論

(C) 假扣押裁定確定後,債權人應向法院提存後,始得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

(D) §528 Ⅳ 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者,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法院廢棄後,即得撤銷已實施之假扣押執行程序,則倘嗣後經再抗告又廢棄抗告法院

                     之裁定,而為准許假扣押之裁定者,於債權人再聲請假扣押時,原經撤銷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可能已為債務人所隱

                     匿或處分,而有不能再回復執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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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616

有關(C)選項:

  1. 假扣押因為屬於保全執行,目的在於確保將來終局執行之可能,所以假扣押不待確定即得為執行名義,與確定終局判決不同。
  2. 所以強制執行法132條第1項才會規定「假扣押之執行,應於假扣押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3. 但是如果假扣押法院有命供擔保的話,那麼跟上述有一個小地方不一樣在於:走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所以依舊不用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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