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列乙為被告,訴請給付租賃 A 屋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於訴狀送達後,甲擬追加請求法
院判命乙給付買賣 B 貨物之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法院應准許追加
(B)如甲於第一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乙不同意且無擬制同意存在,有礙訴訟終 結時,法院應不許追加
(C)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無須乙同意,法院應准許追加
(D)如甲係於第二審程序中追加,兩項請求之基礎事實不同一,即使乙不同意,法院得以不甚礙乙之防 禦及訴訟終結准許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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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 1.訴狀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