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一行為如同時符合行為罰及漏稅罰之處罰要件,原則上不得重複處罰,謂之:
(A) 比例原則
(B) 無罪推定原則
(C) 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D) 一罪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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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51), C(145), D(16704), E(1) #199722

詳解 (共 4 筆)

#443102
一罪不二罰是指一行為不受二次以上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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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628
釋字第503號解釋
1) 原則:行為罰跟漏稅罰二者處罰目的及處罰要件雖不相同,但一行為如同時符合兩者之處罰要件時,不得重複處罰。
2) 例外:兩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取不同之處罰方法或手段,以達行政目的所必要者,得重複處罰。

※此題考行政罰之競合,相關法條另有行政罰法§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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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944

「行為罰」主要是稅法為掌握納稅人,並確實查明課稅事實關係,因而賦予納稅人應切實執行的義務,例如稅籍登記、帳簿設置、開立發票與保存義務等,一旦納稅人違反其在稅法要求範圍內應盡的義務,即會被科處罰款。 由於行為罰的處罰條件,並不以納稅人是否漏稅的結果做為前提,因此這類處罰通稱為「行為罰」。 

「漏稅罰」明顯納稅人故意或過失違反稅法誠實申報義務,導致出現短漏稅捐情形,針對這種違反稅捐徵課秩序的處罰,就是漏稅罰。

稅法上對於「行為罰」與「漏稅罰」已有擇一從重處罰原則,同一行為若同時觸犯稅法所訂行為罰與漏稅罰時,均採「擇一從重」處罰原則,兩者不再同時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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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482
那是罰行為還是罰漏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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