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下列敘述中,何者不屬承攬關係之特徵?
(A)只負責出工不負責損益
(B)承 攬人具備「雇主之性質」規
(C)工作指派不受他人所約束工
(D)有獨立營運之自主權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6), B(7), C(66), D(32), E(0) #2179417
統計: A(196), B(7), C(66), D(32), E(0) #2179417
詳解 (共 1 筆)
#4935551
承攬關係乃以民法支規定為依據,並以此為認定基礎,屬於契約之一種耶照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而雙方均有依約履行契約之義務,但此種契約在二者間不具從屬關係。
故承攬人必須具備「雇主依性質」即(1)不受他人所約束;(2)有獨立營運之自主權;(3)為損益計算之對象等。
本指引所謂之承攬則指與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之承攬,即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者。惟原事業主僅將部分工作交由他人施工,本身仍具指揮監督、統籌規劃之權者,應不認定具承攬關係。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