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對於選舉、罷免訴訟,各審法院原則上應於幾個月內完成判決?
(A)六個月
(B)七個月
(C)八個月
(D)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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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5), B(23), C(18), D(29), E(0) #134352

詳解 (共 3 筆)

#47621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一百二七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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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036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罷免案的敘述,何者正確?

(A)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 30 日內為之

(B)罷免案之投票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C)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三分之二者,均為否決

(D)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得對之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104 - 104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A

90條(罷免之最低投票人數)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

92條(通過或否決之效果)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87條(罷免案之投票)Cf總統副總統-六十日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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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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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1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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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7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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