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寄件人使用透明口洞信封裝寄文件有不予收寄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之?
(A)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
(B)信封完全透明
(C)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
(D)透明口洞有二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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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437), C(483), D(2852), E(0) #961467
統計: A(588), B(437), C(483), D(2852), E(0) #961467
詳解 (共 10 筆)
#1182992
|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 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 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 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 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 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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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664
修改的還是錯誤哦 應該要改回原先的選項
(D)透明口洞有二個
才是正確的@@ 請看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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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3167
郵務營業規章第132條
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 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障者。 五、 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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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5225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寄件人使用透明口洞信封裝寄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透明部分與封面長度成平行式,使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得由透明部分完全顯示,並能在普通燈光下辨別清楚,不致妨礙郵戳之蓋用。 二、透明紙與信封內面透明口洞四週完全貼牢。 三、內裝文件妥善摺疊,不致因移動而掩蓋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透露之文字,以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為限。有透露其他文字者,應不與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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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二條 | 前條透明口洞信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收寄;其由寄件人自行投入信箱、信筒、i郵箱或其他收受郵件專用器具者,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時,經原寄郵局招領揭示期滿後,依無著郵件之規定處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用鉛筆書寫者。 二、透明紙在燈光下有反光者。 三、信封完全透明者。 四、信封口洞無透明紙保護者。 五、透明口洞有三個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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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6406
(D)透明口洞有三個
怎麼修改題目反而修改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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