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有關郵件投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寄交機關內之負責人、員工或..-阿摩線上測驗
7F
|
8F 土豆 高三下 (2015/09/28)
第一百六十五條 寄交機關、學校、公司、行號、團體、事務所等內之負責人、員工、居住人或由其轉交之掛號郵件,其收據應蓋用各該機構或其經收郵件印章。報值信函、報值包裹、保價郵件並應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逕予招領,由收件人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簽名或蓋章領取。 寄交被拘禁或管收者之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及投交收件人親收之國際掛號函件,不能由其本人親自加蓋印章或簽名者,其收據得僅加蓋拘禁或管收機關經收郵件印章及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第一百六十六條 寄交停泊港埠之船舶或其船員各類掛號郵件,向船上投遞者,應蓋用該船舶經收郵件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如向其所屬機關或公司投遞者,其收據應蓋用該機關或公司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寄交停泊港埠之本國或外國軍艦各類掛號郵件,如投交指定地址,其收據應蓋用設於該地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外國軍艦未指定收件地址而投交其使領館或經其指定地址代收者,蓋用使領館或該指定地址之機關印章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
9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8/01/19)
原本題目: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