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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92保障工作權,並不包括要求國家從事下列何種積極作為?
(A)給予工作
(B)解決失業
(C)制定保障尊嚴生活的勞動基準
(D)架構失業救濟等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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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5/07/08)
point: 給予工作機會,不等於給工作喔.保障工作權是指,人民擁有選擇職業及選擇工作內容範圍方法之自由.若要限制,應有正當理由並不得逾必要程度.只要人民有工作能力,政府應保障他確實有機會從事他想要的職業.如,甲想當按摩師,也有專業能力,政府就不能因其非視障而限制他不得從事按摩師.政府保障的是甲有工作機會,但要不要將該機會掌握在手中,單看甲的意願和努力.反之,有工作能力卻無意願工作者,政府仍保障其工作權,卻不得限制強迫人民接受某工作.人民有選擇不工作或不從事某工作之自由,一旦人民想從事某工作,政府須保障其有機會獲得該工作.如,甲想當建築師,惟苦考不上證照,政府不能說它是為了要保障甲有工作,而命令甲去開.....看完整詳解
5F
易君博 高二上 (2017/10/12)

提供你工作機會也通知你去面試了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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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王顗溱 高二下 (2018/12/19)

憲法第150條(普設平民金融機)


  國家應普設平民金融機構,以救濟失業。-->(B)

第152條(人盡其才)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A)是工作機會,不是工作

592保障工作權,並不包括要求國家從事下列何種積極作為? (A)給予工作(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