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我國政府繼續經費,依預算法第 5 條、第 39 條及第 76 條規定,應具備那幾項要件?①依預算程序辦理 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 ②計畫總金額在 5 億元以上者 ③有明確總金額及分年金額 ④跨越一個年度以 上之計畫預算 ⑤須依預算書中所定之用途與條件為合法之支用
(A)①②③④⑤
(B)①③④⑤
(C)①②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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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33), C(9), D(5), E(0) #592475

詳解 (共 1 筆)

#1240026
第 5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左
列三種︰
一、歲定經費,以一會計年度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年支用。
法定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 39 條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第 76 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
年度支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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