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5人高等行政法院: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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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A)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第 1 條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B)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第 11 條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C)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第 6 條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D) 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均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X第 3 條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
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A) 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第 1 條行政法院掌理行政訴訟審判事務。(B) 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第 11 條最高行政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C)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第 6 條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各設高等行政法院。但其轄區狹小或事務較簡者,得合數省、市或特別區域設一高等行政法院,其轄區遼闊或事務較繁者,得增設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D) 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均以法官 3 人合議行之→X第 3 條高等行政法院之審判,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但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程序及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最高行政法院之審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行政法院 VS 普通法院
行政法院
普通法院
法官人數
法源
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院組織法
最高
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最高行政法院
中央政府所在地:臺北最高法院
5人合議
高等
省、直轄市及特別區域:
臺北、臺中、臺南(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臺南分庭)、高雄
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
1.臺灣高等法院(臺北)
分院:臺中、臺南、高雄、花蓮
2.福建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3人合議
地方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直轄市或縣(市)
1人獨任
1人獨任或3人合議
9 依據「行政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法院掌理行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