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按主管機關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內容,以下何者錯誤?
(A)給付之物價調整款併於結算總價內。
(B)承商管理費可予調整。
(C)契約所定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以進場當月指數作為調整依據。
(D)可記載不予調整之項目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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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73), C(8), D(8), E(0) #1629611
統計: A(2), B(73), C(8), D(8), E(0) #1629611
詳解 (共 2 筆)
#6806636
• (1) 給付之物價調整款併於結算總價內。
◦ 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 白話解釋:物價調整款就是因為物價波動而需要多付或少付的工程款。當整個工程做完要結算總金額時,這些調整的款項當然要一併加進去或扣掉,才會是最終正確的結算總價。
• (2) 承商保險費可予調整。
◦ 這個說法是錯誤的。
◦ 白話解釋: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在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時,通常只針對直接跟工程施作有關的「工」跟「料」(例如工資、鋼筋、水泥等)的價格波動來調整。而廠商的管理費、利潤以及保險費等,是被歸類在「間接費用」裡,這些項目是不跟著物價指數調整的。
◦ 依據法源:「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九點第六款明確規定:「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二十九條在定義「建造費用」時,也特別說明不包括「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這表示保險費被視為廠商的間接管理成本,因此不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 (3) 採三層級物調機制,已辦理物調項目,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辦理調整。
◦ 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 白話解釋:這是在避免「重複計算」。所謂三層級,通常是指「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例如金屬製品類)和「個別項目指數」(例如鋼筋)。契約裡會約定好,某個項目要用哪個層級的指數來調整。一旦用了某個指數調整過了(例如用「鋼筋」的指數調整了鋼筋的錢),就不能再用比較概括的「總指數」去把這筆錢再算一次,這樣才公平。
• (4) 可記載不予調整之項目或情形。
◦ 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 白話解釋:為了讓規則更清楚,避免日後爭議,機關可以在契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哪些東西的價格無論怎麼波動,都「不予調整」。
◦ 依據法源:「採購契約要項」第三十九點第三款就規定,契約應載明「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總結一下: 錯誤的選項是(2),因為根據規定,廠商的「管理費及利潤」是不能依物價指數調整的,而保險費就屬於這個範圍內,所以是不予調整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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