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除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値 稅額多少倍之罰鍰?
(A)—倍
(B) 二倍
(C)三倍
(D)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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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449), C(122), D(49), E(0) #899006

詳解 (共 1 筆)

#1262776

土地稅法

第55-1條

依第28-1條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之利益者。

第28-1條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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