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憲法第8條第1項的司法機關,意指:
(A)行政執行官
(B)書記官
(C)法院
(D)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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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28), C(5831), D(240), E(0) #152581

詳解 (共 3 筆)

#136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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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憲法第八條第一項:「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2.依據釋字392號解釋:憲法所稱之「法院」,係專指有「審問處罰」權之法院而言;而所謂有「審問處罰」權之機關,依憲法第七十七條乃專指有審判權之各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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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160
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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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220
釋字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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