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A)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B)偵查犯罪(C)..-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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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01)
(A)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X;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B)偵查犯罪(X;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C)民事裁判之執行(O;不屬於檢察官之職權) (D)指定代行告訴人(X;屬於檢察官之職權。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 (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236 條 (代行告訴人) 告訴乃論之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該管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本條準用之。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