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A)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
(B)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師升等否准之決定
(C)學校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D)兵役體位之判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789), B(415), C(61), D(252), E(1) #154743

詳解 (共 8 筆)

#298771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

(前略)  

關於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須受懲戒者,基於職業團體自治原則及各種專門職業之特性,掌理懲戒事項之組織,多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訂定組織規程方式,組成包括各該職業團體成員、行政主管人員及有關專家之委員會,如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之懲戒組織是。至於律師依法負有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一條),其執行業務與法院之審判事務相輔相成,關係密切,法律對其懲戒機構之設立,遂有不同於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規定。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關於懲戒事件之審理,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採彈劾主義,亦即懲戒程序之發動,係由懲戒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或律師公會移送。又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律師懲戒規則,在組織結構上將上述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其成員於行使職權時實質上亦與各該法院法官享有同等之獨立性。此外,有關人員迴避,案件分配,證據調查(並得囑託法院予以調查),筆錄製作,作成評議及書類等,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與法院審理訴訟案件之程序類同,各該委員會性質上屬於法院所設之職業懲戒法庭,與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委員會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有別。雖各該懲戒委員會之成員除法官及檢察官外,尚有律師或學者,此乃職業懲戒組織之通例,於其行使職業懲戒權法庭之特性並無影響。受懲戒之律師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又律師懲戒委員會既具職業懲戒法庭之性質,為使其名實相符並增進司法化之運作,宜於修正相關法律時改為法庭名稱,併予指明。

 

也就是說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不同於其他專業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且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所為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92
3
#1306327
教師升等評定由專家委員會作成而屬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不得審查,但若違法構成判斷瑕疵,則法院例外得為司法審查,不過僅就"合法性"審查,仍不得審查"適當性"
23
0
#590829
覆審委員會•••••••事實上已相當於行政訴訟
17
0
#2515680

律師懲戒事件:

依律師法規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及覆審委員會分別附設於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

其性質相當於職業法院,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

不服懲戒處分不得再向行政法院起訴。


出自:吳庚(2015)。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臺北市:三民。

第657頁

12
0
#3959574
(A)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
(共 16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295435
請問答案A,是因為 "懲戒的決議" 皆無行政爭訟,抑或僅指律師而言?
謝謝!
5
0
#1127990
請問(B)教師升等的評定不是屬於判斷餘地嗎? 
那為何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
2
#6186958
下列何者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A)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相當於訴之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B) 大學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教師升等否准之決定❌
(C) 學校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D) 兵役體位之判定❌
66b33e39b9f54.jpg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