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A)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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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eche 大一下 (2012/03/20)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78號解釋〉 (前略) 關於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須受懲戒者,基於職業團體自治原則及各種專門職業之特性,掌理懲戒事項之組織,多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訂定組織規程方式,組成包括各該職業團體成員、行政主管人員及有關專家之委員會,如會計師及建築師等之懲戒組織是。至於律師依法負有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律師法第一條),其執行業務與法院之審判事務相輔相成,關係密切,法律對其懲戒機構之設立,遂有不同於其他專門職業人員之規定。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律師懲戒委員會由高等法院法官三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人及律師五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同法第四十三條:「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最高法院法官四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人、律師五人及學者二人組織之;委員長由委員互選之。」關於懲戒事件之審理,則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採彈劾主義,亦即懲戒程序之發動,係由懲戒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或律師公會移送。又依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律師懲戒規則,在組織結構上將上述懲戒委員會分別設在.....看完整詳解 |
5F flute731006 國三上 (2016/04/09)
教師升等評定由專家委員會作成而屬判斷餘地,法院原則上不得審查,但若違法構成判斷瑕疵,則法院例外得為司法審查,不過僅就"合法性"審查,仍不得審查"適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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