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不得沒收? (A)甲持以殺 A 之水果刀 (B)丙騎自行車至大賣..-阿摩線上測驗
1F 該讀行政法了吧ˋˊ(110 高一上 (2021/08/07)
依據刑法第38條之規定:
Ⅰ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Ⅱ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Ⅲ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Ⅳ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補充刑法第 38-1 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 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