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屬於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範圍? (A)民事強制執行事件(B)刑事執..-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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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6/24)
(A)民事強制執行事件(O)
(B)刑事執行事件(X) (C)民事審判案件(X) (D)刑事審判案件(X) 法院組織法 第 17-2 條 (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 第 66-3 條 (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