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有關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調解係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經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調解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B)當事人對於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人選,不得有異議
(C)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
(D)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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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2628), C(96), D(89), E(0) #2334190
統計: A(195), B(2628), C(96), D(89), E(0) #2334190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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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官人選有異議可重選,或由當事人合意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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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民事訴訟法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B
(A)調解係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 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經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 認為適當時,調解亦得逕由法官行之 (第406-1條第二項)
(B)當事人對於法官選任之調解委員人選,不得有異議
第 406-1 條第三項: 當事人對於前項調解委員人選有異議或兩造合意選任其他適當之人者,法官得另行選任或依其合意選任之。
(C)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第412條)
(D)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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