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特別代理人之選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僅被告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原告係主動發起訴訟之一造,並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可能
(B)關於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要件,包括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 為,而無訴訟能力人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
(C)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係由受訴法院之審判長為之
(D)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得於訴訟繫屬前或訴訟繫屬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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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3), B(141), C(101), D(142), E(0) #2334199

詳解 (共 6 筆)

#4161386
(A)僅被告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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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455

第 51 條

1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2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3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4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5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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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873
速解: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 670號裁定、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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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4703
第51條(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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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858

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一 節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 51 條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
   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
   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並應送達於特別代理人。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
   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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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992
沒有人有解釋到啊
貼一堆法條是??說明你是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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