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上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對判決不服,得上訴
(B)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得上訴
(C)檢察官得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
(D)宣告死刑之案件,被告不上訴,亦應視為被告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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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01), C(117), D(395), E(0) #2334215
統計: A(34), B(2001), C(117), D(395), E(0) #2334215
詳解 (共 6 筆)
#4070736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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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8406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判決時,可以具備對原判決不服的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要注意可以上訴的期間只有20天,而且這20天的上訴期間,是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的日期起算,而不是從被害人或告訴人收到判決以後起算),不可以直接向原判決法院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49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誰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立法解釋:當事人者,指的是:「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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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400
(A) 被告對判決不服,得上訴
§344Ⅰ-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3-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344Ⅰ-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3-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B) 被害人對判決不服,得上訴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344Ⅲ-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344Ⅲ-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C) 檢察官得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
§344Ⅳ-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344Ⅳ-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D) 宣告死刑之案件,被告不上訴,亦應視為被告提起上訴
§344Ⅴ-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344Ⅵ-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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