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關於訊問被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被告應使其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B)訊問被告應懇切態度,不得使用不正方法
(C)訊問被告應先查驗人別,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D)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除非訊問處所欠缺錄音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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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24), C(92), D(2665), E(0) #2334222
統計: A(194), B(24), C(92), D(2665), E(0) #2334222
詳解 (共 4 筆)
#4106529




沒有欠缺設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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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639
(A) 訊問被告應使其有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
§96-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96-訊問被告,應與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如有辯明,應命就其始末連續陳述;其陳述有利之事實者,應命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B) 訊問被告應懇切態度,不得使用不正方法
§98-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98-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C) 訊問被告應先查驗人別,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94-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94-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如係錯誤,應即釋放。
(D)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除非訊問處所欠缺錄音設備
§100-1Ⅰ-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100-1Ⅰ-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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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932
急迫 ≠ 除非訊問處所欠缺錄音設備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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