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檢察官起訴甲涉犯強盜案件,審判中,下列何者無權直接聲請調查證據?
(A)甲的辯護人乙
(B)被害人丙
(C)甲的輔佐人丁
(D)檢察官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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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212), C(693), D(63), E(0) #2334231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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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檢察官+自訴+被告



※被害人通常不是刑事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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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163條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審判長除認為有不當者外,不得禁止之。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為前項調查證據前,應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告訴人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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