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甲以乙積欠借款未清償為理由,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對乙發支付命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考量督促程序之便利性,甲可向任一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
(B)甲對乙有權請求清償借款之事實,應予以釋明
(C)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始能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乙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可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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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423), C(223), D(456), E(0) #2334197
統計: A(116), B(2423), C(223), D(456), E(0) #233419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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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考量督促程序之便利性,甲可向任一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
§510-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510-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B) 甲對乙有權請求清償借款之事實,應予以釋明
§511Ⅱ-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511Ⅱ-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C)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後,始能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512-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512-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D) 乙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可於30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514Ⅰ第二款-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514Ⅰ第二款-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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