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所有位於同一法院轄區內之A、B二筆相鄰土地,經乙無權占有A土地、丙無權占有B土地,甲乃以一份訴狀對乙、丙提起返還土地之共同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如對乙撤回起訴,其效力不及於丙
(B)甲於訴訟程序進行中,得與乙單獨成立和解,而不與丙成立和解
(C)甲於第一審法院受敗訴之判決後,如甲單獨對乙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只須將乙列為被上訴人即可
(D)乙、丙二人因為屬於共同訴訟,所以法院如對於乙為敗訴之判決時,亦應對丙為敗訴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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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173), C(276), D(2590), E(0) #2334203
統計: A(214), B(173), C(276), D(2590), E(0) #2334203
詳解 (共 8 筆)
#5453458
第 55 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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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880
雖然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但是A、B二筆土地為兩件不同的訴訟案件,因此不會互相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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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736
第 55 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不需同勝同敗)
兩案為不同訴訟案件,所以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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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342
此為「普通共同訴訟」是不需要「同勝同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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