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向乙提起民事訴訟,在無當事人合意或擬制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下列何者,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A)甲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借款
(B)甲請求乙給付100萬元支票票款
(C)甲請求乙給付30萬元租金
(D)甲請求乙給付45萬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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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9), B(531), C(47), D(70), E(0) #2334191

詳解 (共 5 筆)

#4038816
A超過50萬又無合意,所以不行。BCD都是第427條第2項所規定的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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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456
記法定租、一僱、食宿、保占、設界、票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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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004
小額:十萬 簡易: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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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416
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民訴第427條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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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873
(A) 甲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借款→若有合意就可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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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65787
未解鎖
給自己看的口訣很簡陋不要點 簡易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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