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法庭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
(B)懲戒法庭應命被付懲戒人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
(C)被付懲戒人不得聲請閱覽卷證
(D)懲戒法庭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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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5), C(934), D(36), E(1) #310810

詳解 (共 4 筆)

#510890
第廿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A)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B) 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C)被付懲戒人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第廿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D)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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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00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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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979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現行公懲法: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A)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B)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C)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第四十二條

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D)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 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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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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