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下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 號,對於「契約自由」之見解?
(A)係源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
(B)契約自由包含締結契約與消極不締結契約之自由
(C)契約自由之限制,得由行政機關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以行政處分為之
(D)屬於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一般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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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7), B(652), C(6934), D(942), E(0) #524779
統計: A(1047), B(652), C(6934), D(942), E(0) #524779
詳解 (共 4 筆)
#770061
580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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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666
以法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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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956
一般契約 乃非 " 行政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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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789
契約 與 VA 兩者不同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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